情商,一种情绪智力商数。
情商在责任现象学中的解释:对一个人在特定的社会情境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情绪状态的评价。
情商,按照责任总公式表达解释结构为:
人的一切社会性情绪状态(喜怒哀乐悲)在社会情境关系中的评价总和。这里所说的社会性情绪状态是社会行为而非个体行为,需要以社会情境关系作为载体。
比如一个3岁的孩子饿了大哭大闹,我们就不能说这个孩子的情商低,这只是反应了一个孩子的先天性的气质、秉性或脾气。一个人生病难忍,独自痛哭流泪、发脾气也不能用情商高低来衡量。只有当一个人在社会性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喜怒哀乐无常才属于情商的范畴。
情商的评价可以通过责任数学特征值集合进行表述评价。
比如,看见一个同事不开心,虽然关系一般,情商高的人会善意安慰,这就属于R3(+1);而情商低的人则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当作毫无发生的事情,这就属于R3(0)的情商。
情商,本质上是对一个人的责任总体表现的相对稳态性状态的评价。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的偶然表现而评价其情商高或情商低。
人的情商是以一个人的待人接物所表现出来的为人处事的情绪表现评价。也就是说这种情绪状态只是一个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比如一个人能力强,在公司表现出来的成绩特别突出,但就是在与人沟通接触中不能够与人和谐相处或语言表达、情绪状态让人无法理解,这就是情商低的表现。在这个人身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两组行为状态的评价完全不同,而唯一能够统一这两种对人的评价的概念便是责任范畴,我们称它为责商,也即责任商数,为了习惯口语,又称责任情商。在这个人身上,与人沟通中的情绪状态属于义务责任低阶R3(0),而其成绩方面则属于能力责任高阶R2(N)。
如何判断一个人的情商高低?
情商如果运用责任动力学中的责任矩阵的两种力量:驱动力与约束力关系以及责任主客体关系进行分析,则一目了然。
把一个情商高的人当成责任主体,那么以之相对的责任客体就是对其评价的人。按照责任矩阵原理分析,责任主体能够在隐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的诉求就是对责任客体的责任增值。这种责任增值就是情商高的表现。如果在显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显性需求,我们很难称之为情商高。相反一些在显性约束力条件下或者在一些隐性情绪诉求条件下不能够满足责任客体诉求的社会行为或情绪状态表现,我们就会认为这类人情商很低。
因此说,真正情商高的人是表现在外驱动力与隐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对象隐性诉求的评价。
提高一个人在外驱动力行动的情商方面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一,培养与训练人的在外驱动力行动下的责任主客体思维,也即把自己当成责任主体,把他人当成责任客体,建立一种被评价的社会行为的责任思维模式;
二,培养人对责任客体隐性下的一般性、无差异性诉求,也即只要责任主体做了,责任客体就会给予高阶评价,也就是(+1)增值的评价。
同样,提高一个人的内驱动力行动方面的情商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一,培养与训练人的在内驱动力行动下的责任主客体思维,也即把自己当成责任主体,把他人当成责任客体,建立一种被评价的社会行为的责任思维模式;
二,培养人对责任客体隐性下的特殊性诉求,也即只要责任主体努力做了,并且不计个人得失,无论其结果如何,责任客体就会给予高阶评价,也就是大(C)大我、大公无私、奉献精神的评价。这也是一个人审时度势的大格局情商,最确切的说,就是原因责任商。
情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简化的责任商的狭义概念。真正提升一个人的情商应该全面提升一个人在责任现象中的逻辑思维方式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