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盛磊(江西应用科技学院17物联网工程一班 作业)(此文章未经过王林老师修改)最近看到了之前的一则新闻,在2018年8月21日,在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遇到一名男乘客霸占靠窗的座位,不肯坐自己的座位。被霸占座位的女士劝他时,该男乘客回应称“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有网友问,这么可耻的行为可以罚他不能上高铁吗? 这种可耻的行为,还真有法(据)可依。虽然不是对强占座位的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规制。
根据2018年5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颁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了七种行为会在180天内被限制乘坐火车,分别是: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3.倒卖车票、制贩假票;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这个案件中,我们重点看第一条和第七条,即如果乘车人“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因为乘车中的不当行为受到了相应行政处罚,铁路部门就可以对其采取180天的拉黑措施。
是否适用第一条?
该男子占座的行为,可以列为“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高铁占座男子的行为,表面上和上面规定的第1条最接近,就是“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可能你要问,这位高铁占座男子的行为虽然很可恶,但是并没有危及铁路安全。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条文的意思是,如果乘客扰乱铁路站点和车辆运输秩序,同时有危及铁路安全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结果之一的,都可以被列入180天禁乘黑名单。
是否适用第七条?
如果要适用第七条
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另外,该男子的行为可能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男子被行政处罚,也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
如果高铁占座男子的行为,被铁路公安部门处罚,则意味着他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就符合拉黑条款的第七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铁路部门可以对其采取180天限乘措施。
该类信用记录会被保存5年
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铁路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向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征信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