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二:从责任现象回归责任评价
陈婧:方老师,还有一个问题, R1(-1)≠R1(-1),只能应用于一个责任主体嘛?
陈婧:我一直理解的第一现象都是一个责任主体对一个责任客体,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刚才看了一个笑话,是不是就不能用 R1(-1)≠R1(-1)来表示啦
陈婧:就是这个笑话
“喂!你俩因为啥罚站”?
“因为上课睡觉,那你呢?因为啥”?
“因为不睡觉”.. .. .. .. .
陈婧:因为这个笑话里涉及了两个责任主体和两个责任客体,分别是“学生和老师”一组、“宝宝和妈妈”一组。如果不能用R1(-1)≠R1(-1),又应该适用于什么公式呢?
方丈:角色相同就是可以代表责任主体是相同的,可以视为一种责任主体。这个笑话最经典的解释就是R1(-1)≠ R1(-1)
陈婧:那就是两个责任主体和两个责任客体啦,学生和宝宝是不同的角色嘛。所以我之前理解的第一现象的公式,仅限一个责任主体和一个责任客体的理解是错误的啦?
方丈:他们都可以视为违反规则一致的责任主体,因为规则是罚站,那么责任主体是一样的。就比如开车闯红灯,你是老板也好、他是民工也好,规则都是一样,在扣分规则下就是相同的责任主体。
陈婧:哦,这样子啊,从规则的角度来定义责任主体。
方丈:严格讲是从责任客体评价角度下定义责任主体。
陈婧:哦,貌似理解啦……我刚开始以为规则是“该不该睡觉”……
方丈:那只是责任现象,责任评价的规则是罚站,要从评价的角度分析。也就是从现象到本质的规律分析。你要习惯总结一下我和你的解析对话,把它整理出来,这样更加深入理解。
陈婧:嗯,方老师,您这段讲解很有帮助,我的偏差就在关注了责任现象,其实总要回归于责任评价才对。
方丈:从责任现象回到责任评价本质规律才会让我们思维更加理性!因为我们能够用数学逻辑公式说出它的评价统一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