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8-转自中国4R4P学院『每日益课』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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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1(-1):角色在规则下必须做的事,数学逻辑特征值为(-1,0),R1(-1)意思为违反了规则范围内的事情,属于角色责任低阶的表现。比如:公司规定九点上班,小王九点半上班,小王迟到属于必须做的事情没有做到,属于R1(-1)。

中国4R4P学院『每日益课』 的文章 责任主客体对象思维学习资料(暨资料总结归纳)

以下资料为2015年新年期间“4R4P综合(1)群”群内4R4P创始人方志良老师关于责任主客体的授课讲解整理而成,此内容为责任主客体核心理论。


(一)基础概念

责任动力(4R4P)学认为,广义责任本质上是人的一切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中的评价总和。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社会行动、社会关系、评价。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具有社会性,并且受社会各种关系的约束,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一张静态的力量存在于社会中,在本书中将这种静态力量统称为约束力;人的社会行动是源自各种力量驱动的,这种驱动力量是实在的与动态的,我们在本书中将这种动态力量统称为驱动力。而评价是指A在进行某一社会行动后,B基于某种社会关系(约束力)对A作出的评价。


责任和社会行动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有依据的)评价。社会行动是人类行为状态,没有严格对象概念,传统讲责任也不会有两个AB对象,而理性责任则把人与人区别为责任主体对象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有严格的对象论。


讲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就是讲一个责任对象论,这是我们跟传统的责任概念很不同的地方,评价是通过物理对象、数理对象、心理对象、精神对象这四个对象的价值交换来把我们世界的价值形态体现出来。最关键的地方是,价值是要有交换的,那么是谁跟谁交换呢?是AB之间的交换。一种社会行动,需要找出不同的责任客体,没有责任客体就是单纯的社会行动,有责任客体,就会有责任主体,也就会有不同的价值交换的评价结果!比如你(责任主体)贪污(社会行动),我(责任客体)就执法(评价)了;你(责任主体)卖(社会行动)我(责任客体)买(评价),我们双方就交易(价值交换)了。


那么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究竟怎么定义呢?


责任现象学认为,责任主体对象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责任现象中被(责任客体)评价的一方;责任客体对象简称责任客体,是指在责任现象中评价他人(责任主体)的一方。


与责任主客体相对应,我们会存在两种思维:即责任主体对象思维和责任客体对象思维。责任主体对象思维简称责任主体思维,是指在责任现象中,把自己放在被评价的位置上的思维;责任客体对象思维简称责任客体思维,是指在责任现象中,把自己放在评价他人的位置上的思维。


社会关系是分析责任主客体的核心要素,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对象的关系就是社会关系,也就是责任约束力。什么时候是责任主体对象,什么时候是责任客体对象,责任主体需要思考什么,责任客体需要思考什么,什么时候需要转换两种对象,均要从社会关系(约束力)角度思考。

 

1、责任主体对象与责任客体对象


责任主体对象与责任客体对象的概念就像电荷中的正负极、磁场中的阴阳极概念一样,是相对而言的,必须在同一责任现象中。


通俗一点就是责任主体在姿态低的时候,按照责任客体外驱动力做事,在姿态高的时候,按照自己内驱动力的意思去满足责任客体对象的事情。【我们可以用最简单的方式去理解,责任主体就是被统治者,责任客体是统治者,责任主体是员工,责任客体是公司,评价者他是占主导地位的,即主宰责任客体。】


责任主客体对象相互作用形成责任评价现象,犹如自然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责任相互作用力就是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价值交换的动力,有的是两者直接作用力(R2R),有的会运用中介变量作用力(R2R2R),还有的会运用环境调节作用力(R2R2R2R),最终实现责任力量的动能与势能的守恒!


责任主体和责任客体他们两个人是一种价值交换的关系,那么价值交换为什么会有主体和客体?就是因为所有的责任主体等待客体去评价。


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就像员工和公司,公司是评价方,员工是被评价方,假如我是责任主体的话,我做事情的时候就会希望对方去评价我,当我把自己当成责任客体的时候,是我在评价对方。一般情况下,当员工把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对象(即懂得自己承担责任),公司或领导作为责任客体对象,即评价员工的对象,其评价的价值交换律往往是物理对象和数理对象(是否缺勤、是否违纪、效率、绩效、业绩、工作成果等);反之,如果员工把自己作为责任客体对象,领导或公司就成为责任主体,即员工评价的对象,其评价的价值交换律往往是心理对象和精神对象(关心、支持、忠诚、珍惜、或者牢骚抱怨、出卖跳槽的对象)。


责任主客体之间一定存在价值交换的诉求,这是形成责任现象的基本条件。比如员工与企业(管理人员)之间是存在价值交换的,但是假如员工不愿意或者企业不愿意,那就无法形成价值交换!那他们为什么又会互换位置呢!10年前找工作难,员工就会成为典型的责任主体弱势,接受企业苛刻的价值交换条件(评价);现如今,招工难,企业就会成为弱势的责任主体,满足员工需求的价值交换评价关系。很多企业制度为什么不敢严格?因为一旦严格了,扣员工钱了,明天他就走人,这就是责任主体对象与客体对象瞬间交换评价的典型例子。


企业管理最难的地方实际上就是这两种责任思维的混淆,两者实时转换本身就是责任现象的常态,正确把握好了,两者就会认可彼此的价值交换,把握失衡就会有多次的对象互换,直到价值交换的评价趋于稳定。


平凡的生活,有人评价是幸福的事儿,这是因为你在他人面前有存在的责任交换价值!能够评价他人,进入他人的责任现象世界,也是幸福的事儿,因为你赢得他人价值交换的信赖!被评价与评价基于人类社会行动在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与条件!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是人类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调和的本质,但它需要我们用一生去实践、去感悟、去修正,因为现象是动态的、偶发(突发)的、随机的,但责任对象却是变化的!在变与不变的规律中,反复思考责任对象相对论却是必须的。

 

2、责任主体对象思维与责任客体对象思维


责任主体对象思维是站在责任主体对象的角度思考责任客体对象如何对自己评价,进行价值交换关系;责任客体对象思维是站在责任客体角度思考如何对责任主体进行评价,然后进行价值交换关系。前者是接受他人评价,后者是对他人进行评价。责任主体思维与责任客体思维通常表示责任对象站在不同对立面换位思考。


人的身上永远都同时存在责任主体思维与责任客体思维,根据责任现象随时都会发生变化,我们容易混淆就是因为想到责任主体思维就会忘记我们自身还有责任客体思维存在。真实情况是你一边听老板教训,口头上唯唯诺诺(责任主体思维表现),但心里不认可,会在心里默念:什么玩意!这就是不服的责任客体思维出现了。当然也有这样的责任客体思维:哇塞,老板好棒呀!(这也是评价呀!)你们现在有客体思维了吧!前者还是后者?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情境设置:东东走在路上,看到一个乞丐跪在地上乞讨。东东到底会不会施舍钱财呢?

                           角色分析:乞丐乞讨,为责任主体;东东施舍或不施舍都是对乞丐的一种评价,所以东东是责任客体。

                  

                   设想一:东东施舍给乞丐财物。

                              东东很同情乞丐,觉得他需要这个钱来维持生存。此时东东站在乞丐(责任主体)角度考虑到他的需求,他的思维是把自己放在被评价的位置(乞丐)上的思维,因而是责任主体思维。


一:     

               设想二:东东没有施舍给乞丐财物。

                         东东想:“我现在经济已经很紧张了,没有闲钱去做慈善了,况且他有没有饭吃跟我没关系,我有饭吃就行了。”此时东东站在自己(责任客体)的角度考虑问题,他的思维是把自己放在评价他人的位置上的思维,因而使责任客体思维。

            

             设想三:东东没有施舍给乞丐财物。

                      东东想:“这个乞丐一定是骗人的,现在骗子那么多,我才不上当呢!”此时东东也是站在自己(责任客体)的角度考虑问题,他的思维是把自己放在评价他人的位置上的思维,因而使责任客体思维。

 

3、你是责任主体对象还是责任客体对象?


责任主客体其实就是一种角色,而这种角色会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往往会把责任主客体对象的角色搞混了。


女孩子对“讨价还价”应该比较熟悉,其实这种就是责任对象位置互换,直到评价基本符合商家与买家的利益价值交换,成交就是R1(0)2 R1(0)=(成交),也有这样的情况:R1(0)+R3(+1)=R1(0),或者R1(0)+R3(+1)=R1(0)+R3(+1)等各种组合。


理性责任就是首先要知道自己是责任主体还是责任客体,当自己不是主宰者的时候:如果作为责任客体,往往对责任主体(主宰者)价值交换的是心理对象与精神对象的高阶或低阶;反之,当自己作为责任主体(被主宰),被责任客体评价往往交换的是物理对象与数理对象的价值。【具体理解参见上文:一般情况下,当员工把自己作为责任主体对象,公司或领导作为责任客体对象,即评价员工的对象,其评价的价值交换律往往是物理对象和数理对象(是否缺勤、是否违纪、效率、绩效、业绩、工作成果等);反之,如果员工把自己作为责任客体对象,领导或公司就成为责任主体,即员工评价的对象,其评价的价值交换律往往是心理对象和精神对象(关心、支持、忠诚、珍惜、或者牢骚抱怨、出卖跳槽的对象)。】


在不同的责任现象中,如何正确把握自己是责任主体位置还是责任客体位置,有的时候真的不是自己说了有用的!你想当责任主体,对方偏要你当责任客体,那是敬畏与为难!【比如,一个领导参加员工集体活动,在一个比赛中,领导想要作为队员参与比赛(想做责任主体),其他人却硬要领导做裁判(责任客体),觉得这样才不失领导风范,】你想当责任客体,对方偏要你当责任主体,那是不屑一顾与蔑视。【比如在教育子女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十一点了,孩子(责任主体)还在打游戏不睡觉,妈妈(欲做责任客体)就会强行关掉孩子的电脑,督促他去睡觉,孩子很不满,就会顶撞妈妈(转为责任客体):“你都还在看电视,凭什么要我睡觉?”,此时的妈妈便被迫转为责任主体角色了。】“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无心插柳柳成阴”,责任现象中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的扮演奥秘其实就是我们真实的人生过程!


关于人对责任主体对象与责任客体对象问题的困惑,其实不是一两个人的困惑,这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困惑!人因为不清晰自己的责任主客体对象关系,各种纷争、抱怨、消极、非理性事件天天上演,并由此产生各种责任性格问题,比如焦虑症、忧郁症、自恋症、恐惧症。这就犹如开车的人分不清东南西北方向,严重的还有色盲缺陷,这就需要懂得运用对象参照物来对比思考。而学术是学术,生活是生活,不是懂了概念就能变成自己的思维,只有经过反复训练,人的大脑才有区分自己责任主客体对象角色的快速反应机制与条件反射本能!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责任单位:R=R1(-1)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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