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作者:方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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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责任源自对驱动力集合的分类理解

如何区分责任外驱动力与内驱动力?

外驱动力是责任客体驱动责任主体高阶所表现的责任力量;
内驱动力是责任主体自我驱动以满足责任客体低阶到高阶的期望所表现的责任力量。

责任外驱动力集合的管理难点:责任客体如何建立与评价责任主体高阶的管理体系。

责任内驱动力集合的管理难点:责任客体如何激励责任主体由低向高阶表现的提升方法。

核心概况:

责任外驱动力集合是责任客体诉求以责任主体高阶为价值交换评价基点的集合,其意义在于可区分责任主体没有做或不符合责任客体诉求的责任属性特征。

内驱动力是责任客体诉求以责任主体低阶为价值交换评价基点的集合,其意义在于可区分责任主体最小或最大程度性满足责任客体诉求的责任属性特征。

传统责任因缺乏责任主客体对象(概念)与关系的分析系统而导致理论研究的停滞,故而停留在感性的理解层面,所以我们只能习惯性地用“责任心、责任感”来要求自己或教化他人。

理性责任认为要搞清楚责任含义就必须把责任当成一个对象系统来研究,也就是说研究责任就需要建构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对象关系。所谓的责任主体就是需要去承担责任的一方,而责任客体就是评价的一方。现在问题就是,责任客体是根据什么条件来对责任主体进行评价的呢?

首先,我们知道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对象之间存在一定的约束力条件,这个约束力条件就是显性约束力与隐性约束力,可以简单理解为强制约束与非强制约束。这个在责任动力学中有详细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其次,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对象之间存在驱动力因素。一般来说,责任主体是如何满足责任客体的需求从传统方法是比较难区分的,因此,理性责任引入了责任数学逻辑特征值集合概念与责任高低阶概念。责任数学逻辑特征值集合={-1,0,+1,N},而责任高低阶则是对这四个数学逻辑特征值进行逻辑映射关系的分区。由此,根据高低阶关系我们就可以把责任内外驱动力概念区分开来。责任特征值表达式在责任动力中有详细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外驱动力:以责任特征值高阶为假设前提条件的驱动力集合特征。外驱动力集合是责任客体诉求以责任主体高阶为价值交换评价的基点集合,其意义在于可区分责任主体没有做或不符合责任客体诉求。

假设一:责任主体高阶在显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诉求,特征值为(0),即0(无)差异。

1,责任主体没有满足责任客体诉求则为低阶,其低阶用(-1)表示,非值特征,即必须做没做;

2,责任主体满足责任客体诉求则为高阶,即无差异(0),真值,必须做的做了。

假设二:责任主体高阶在隐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诉求,特征值为(+1),即对责任客体而已为增值状态。

1,责任主体没有满足责任客体诉求,其低阶用(0)表示不满足,真值特征,因为是隐性条件,即在“应该做,可做可不做”的情况下没有做,也即对责任客体产生0增值。

2,责任主体满足责任客体诉求,因为是隐性条件,即在“应该做,可做可不做”的情况下做了,也即对责任客体产生增值,我们用+1表示增值。

内驱动力:以责任特征值低阶为假设前提条件的驱动力集合特征。内驱动力是责任客体诉求以责任主体低阶为价值交换评价的基点集合,
其意义在于可区分责任主体最小化或最大化与责任客体进行价值交换。

假设一:责任主体低阶在显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最小价值交换评价诉求,驱动力特征值(>0)。

1,责任主体低阶满足责任客体评价,其低阶用(>0)表示,最小价值交换议值,也即最小满足客体需求;

2,责任主体高阶满足责任客体评价,其高阶用(N)表示,最大价值交换议值,也即最大满足责任客体需求。

假设二:责任主体低阶在隐性约束力条件下满足责任客体最小价值交换评价诉求,驱动力特征值(0,+1)/(>0)

1,责任主体低阶满足责任客体评价,其低阶用(0,+1)/(>0)表示,增议值特征,因为是隐性条件,即在“选择做,可努力做可不努力做”的增值情况下做最小努力的(>0)议值,也即对责任客体产生(0,+1)/(>0)增议值,为了简化我们用c(c为站在责任主体利益或角度做选择)替代(0,+1)/(>0)。


2,责任主体高阶满足责任客体评价,因为是隐性条件,即在“选择做,可努力做可不努力做”的增值情况下做了最大努力的(N)议值,也即对责任客体产生+1(N)增议值,为了简化,我们用C(C为站在责任客体利益或角度做选择)替代+1(N)表示。

外驱动力是责任客体驱动责任主体高阶所表现的责任力量;内驱动力是责任主体自我驱动以满足责任客体低阶到高阶的期望所表现的责任力量。


最终归纳出人类为什么需要理性责任的理由:

1,责任客体有期望责任主体的责任高阶表现的诉求需要,我们把这类责任集合归纳为责任外驱动力集合即责任客体驱动力集合。在外驱动力责任集合中责任主体的高阶特征值呈现一致性的特征。

当人类理性认识到了责任高阶集合的规律后,就可以建立以共性责任高阶一致性期望的管理模式,从而可以重点解决责任低阶问题的发生与防治措施。

2,在另外一个责任集合中责任主体存在最大责任高阶特征值差异表现的个体归因,因此,责任客体对责任主体的低阶特征值期望允许最小值,我们把这类责任期望集合归纳为责任内驱动力集合,即责任主体驱动力集合。

当人类理性认识到了责任低阶集合的规律后,就可以建立以个体责任低阶差异性期望的管理模式,从而可以重点考虑如何提高责任高阶问题的办法。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第四现象:R2R2R2R(调节变量)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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