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6-转自白洁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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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0)≠R2(N):义务责任低阶不等于能力责任高阶。没有合作精神不代表能力就高!比如:孤傲、刻薄的孩子不等于聪明;常常批评、指责他人的人不等于自己能力就高。

白洁 的文章 有个性的人往往有能力?缪谈!

分享学员:白洁

(此文未经方老师改编)


    在工作中,我们总是可以看到,每一个团队,总有那么几个职员,说话做事,不愿意考虑他人的感受,对人总是不咸不淡,不温不火。更有甚者,吊儿郎当、指手画脚,野蛮的打破人与人相处的礼貌与分寸,别人却倒也没有什么办法。


    在管理上,我们总是可以看到,每一个公司,总有那么几个领导,管人管事,总想要强加自己的想法,严格管理,刚愎自用。更有甚者,还想要剥夺下属思考的权利和习惯,美其名曰“标准化管理”,试图把人变成机器,把职场变成流水线,不近人情,却总反而能在公司大行其道。


    他们大体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成功欲望或者权势/掌控欲望非常强、为达到目的愿意付出比别人相对更多的努力、往往贡献或业绩也相对较大,所以在通俗的空谈“责任感、责任心”的公司,这类干部或员工都会被认作责任心较强,所以会得到相对较多的支持,最后就会出现相关的案例或现象。


    最可怕的是,这逐渐在形成一种风气,或者一种现象:即不怎么搞人际关系、不怎么会做人的人,相对会比较能做事、能力比较强,更通俗来讲,就是“比较有个性的 人,一定有他的实力”,而事实告诉我们,这些人往往都是外强中干!


    4R4P分析:


(1)这类“有个性”的人,往往眼里“能力为王”,是不看不到隐性约束力条件的存在的,更不明白自己作为团队的一份子,还会受团队的外驱动而与团队共同成长、共同发展,所以不会考虑他人感受,总是做不“应该做”的事情,即义务责任低阶R3(0);

(2)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其中不乏有能力、有贡献的人,但往往宁折不挠、一意孤行。但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有更多这类“有个性”的人,反而因为自己的个性,目中无人,导致自己要么也懒得去提高能力,要么根本得不到能力的提高,“努力做”的事情并没有的做好,即能力责任低阶R2(0);

(3)这种现象,可以用公司R3(0)≠R2(N)来表达,即有个性,往往并不能代表你真的有能力!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一层次:Ra≠Rb责任火眼金睛:R3(0)≠R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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