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41-作者:方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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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1)≠R4(c):全心全意帮助他人不等于他就是居心叵测的动机。比如:对他人的帮助、友善不等于有自私自利的小我心理;关心、赞美他人不代表就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如果“善”有原因,它不再是善”的终极责任现象解释!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

如果“善”有原因,它不再是善;如果“善”有它的结果,那也不能称为“善”,“善”是超乎因果联系的东西。如何用责任动力学与责任现象学公式彻底解释清楚这句名言警句呢?

“如果“善”有原因,它不再是善”可以用这个责任现象学不等式公式:R3(+1)≠R4(c)解释清楚,也就是说“义务责任高阶R3(+1)“善”不等于原因责任低阶R4(c)“原因”动机。


意思是说,与人为善不等于要带有任何私利的目的,如果任何“善”带有私利的原因或动机的话,那么这种可做、可不做(自愿、自发、不索取报酬)的义务责任高阶R3(+1)“善”的行为背后其实真实存在原因责任低阶R4(c),即存在最终选择为了自己的小我利益”的原因动机。

那么,它的责任现象公式便是:R4(c)B

R3(+1),前者为责任本质,后者为表象,B(behind)。比如帮一个人是为了获取自己更多的利益,做一个慈善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等就是表面帮助背后有所求的“R4(c)BR3(+1)”的责任现象。


同样,如果“善”有它的结果,那也不能称为“善”,其责任现象公式为R4(c)≠R3(+1)。意思是说,当一个人的真正责任动力表现为小我利益诉求的原因责任低阶R4(c)时,所表现出来的“与人为善行为R3(+1)”帮助他人的结果,其实已经不再是是单纯的“善”,而是处于自己的私利与私心结果所致。


懂得责任现象学公式,犹如“人为善,福虽不至,祸已远离;人为恶,祸虽不至,福已远离。”这两句话所说的,你做了义务责任高阶R3(+1)虽然表面上看没有任何回报,但内心是快乐幸福的,那么这就是最好的回报;反之,整天算计他人,表面上看自己不吃亏,其实心理与精神财富已经远去,内心并不幸福平和,甚至扭曲,这是人生最要不得的结果。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一层次:Ra≠Rb责任火眼金睛:R3(+1)≠R4(c)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责任4R矩阵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责任R=社会(组织)关系(Y轴)*社会(组织)行为(X轴)

X为责任动力系统,即社会(组织)所期待的社会(组织)行动或行动模式;

Y为责任静力系统,即社会(组织)行为指导、评价、判断、处置的规则系统。
因此根据责任两个维度,我们构建了责任(4R)矩阵,并提出四个责任单位:角色责任R1、能力责任R2、义务责任R3、原因责任R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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