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8-作者: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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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3(+1):R3义务责任,应该做的,数学特征值为(0,+1),R3(+1)是指在没有强制的要求之下,这件事情你做了,是应该的,属于义务责任高阶R3(+1)的体现。比如:大街上有位老奶奶摔倒了,大家都过去帮助她,将老奶奶扶了起来。

今天突然顿悟,终于理清了之前一直搞不清楚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

某公司的一个事业部中有一个部门,主要负责终端门店、经销商以及门店督导的培训和其他相关工作,其中线上培训模块有一项工作需要全国标杆门店的督导配合,每周上报业绩。

在我接手这个模块工作前,督导们上报业绩不是很主动,常常需要私信催好几次。我接手这个模块后,领导提出:为了调动督导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们要为督导制定一个激励政策,弄个积分制。后来,领导又说:这个积分制不仅针对督导,也是针对门店(在此之前,门店每个月都有激励政策的,而且奖励很丰厚)。

为了弄这个积分制,我想了一下午,都没理出一个结果。督导积分制我明白,是为了激励他们配合我们模块工作,但门店还需要积分制吗?门店现有的激励政策已经很好了啊!

后来跟领导沟通了一下,我就明白了,门店积分制可以用来作为半年一度的金牌评选依据嘛!我以为到这儿我已经很明白了,接下来做方案就好了。

然而,今晚我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一个责任主客体的问题。我们来对两种情况的责任主客体进行分析:

1、如果我们既激励门店,又激励督导,此时相当于我们把督导和门店放在了同一方立场,我们在他们的对面立场:他们是责任主体,门店做业绩、做运营,督导每周上报业绩,我们是责任客体,通过激励政策来评价他们的工作;

2、如果我们没有对督导的激励政策,此时我们和督导是同一方立场,门店是另一方立场:门店是责任主体,做业绩、做运营,我们和督导同为责任客体,确切地说,督导跟我们就是一体的,共同代表公司评价门店。从部门间的关系来说,我们是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责任主体,我们是第一责任主体,督导是责任第二主体,我们之间是协助合作的关系,而不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

分析到这里,你认为我们到底应该给督导奖励吗?脑子清楚的就知道,不该!

责任主客体思维,概念学着简单,貌似很好用,其实不然,我们很容易陷入经验和问题的泥沼,走向错误的方向!最后,南辕北辙!

责任主客体思维,别说思维了,先把谁是责任主体、谁是责任客体搞清楚就很不错了!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责任单位:R=R3(+1)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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