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8-作者: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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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0)≠R1(0):责任主体隐性约束力条件下的外驱动力不作为不代表或不等于在显性约束力条件下的外驱动力有作为或者无作为。比如:对他人的冷漠不代表是在遵守岗位职责;团队合作不好不代表本职工作就做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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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未经方老师改编)


    小王是某直销团队的一名主管,管理着上十名直销人员。小王深信“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这句话,作为领导,他把“慈不带兵”这句话演绎到了极致。


    每天晨会,小王便开始带领团队打鸡血:例行朗读“销售羊皮卷”,要求所有人员必须以能达到的最高姿势将稿纸举过头顶,并且以能发出的最大声音将稿件内容吼出来,朗读完毕之后,便开始进行宣誓。销售行业,宣誓并不是罕见的事情,但小王团队的宣誓确实别具一格,他们的宣誓内容大意为:“我势必达成今日销售目标,否则不配做人、不配做销售,对不起公司、对不起父母、对不起自己,销售完不成业绩,就等于做人不要脸皮”。够夸张吧?


    不仅如此,小王的夕会更具特色,此时的会议只干一件事情:侮辱业绩最差的几个人。说侮辱一点都不夸张,因为他们的夕会=批斗大会。业绩最后的几名,会被要求站到会议室最前面,挂上写有“我无能、我无耻”几个大字的胸牌,同时要求团队的每个同事都轮流走到他们面前,用手指着他们的鼻子,用最大的声音对着他们扣除“你无能、你无耻”几个大字,以此来鞭策每位成员。


    小王的朋友曾经劝过小王,认为小王做的太过了,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批评教育可以,但没有必要当着团队去侮辱个人。可是小王并不这么认为,他觉得既然在销售行业,竞争如此残酷,就要严格要求下属、甚至用尽一切手段去逼迫他们完成销售目标,哪怕采取侮辱的手段,这样才能刺激他们的自尊心。自己作为领导,鞭策下属,便是自己的职责、必须做的事情,否则就是不称职。


    可想而知,靠这种不应该做的事情,去刺激下属,不啻于饮鸩止渴,小王的团队在这种高压之下,业绩并没有特别的好,反而人员不断加速流失,仅仅持续了三个月,小王团队的成员就流失殆尽,小王几乎成了光杆司令,结果也是顺理成章:小王无法担当主管职位,只好继续做销售员,可怜,却又不可怜。


4R4P分析:

(1)小王的种种作为,于公司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干部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领导,但显然是不应该的事情,为隐性约束力条件下的义务责任低阶R3(0);

(2)但小王偏偏以为这种不应该就是自己的职责,且发自内心地觉得这是正确的、所以要必须做的事情,偏激地以显性约束力条件来要求自己做到自认为的角色责任高阶R1(0);

(3)从结局来看,小王的方法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同、也并没有发挥其价值,构成了公式R3(0)≠R1(0),即特定情况下,哪怕有再多理由,也不能把不应该做的事情,当成必须做的事情,甚至还觉得是为对方好,这样往往会形成反效果:伤害了别人,更伤害了自己!


中国4R4P管理学院友情提示:

    无论在职场管理,还是在家庭教育上,万不可将不该做的事情当成必须做的事情,哪怕从动机上再会对方好。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不应该做的事情,并不能因为动机,而当成是必须做的事情,这是很多管理者和父母所犯的错误,即没有从隐性约束力条件下去尊重对方的感受,而自以为是地用显性约束力条件去要求自己、要求对方。


    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角色责任R1(0),再以责任主体的角度,去尊重对方、做好自己的义务责任R3(+1),才能做到“从0到1的心灵之美”,才能实现责任增值,实现好上加好、锦上添花的结果,才是“费心最大、费力最小”的理性责任之美。

本文责任现象学系统分析

Responsibility phenomenon

责任总公式:R1(-1,0)+R2(0~N)+R3(0,+1)+R4(C/c)=1

所属责任现象:责任第一现象(一个责任主客体)

第一层次:Ra≠Rb责任火眼金睛:R3(0)≠R1(0)

本文责任思维模型:理性行动“四做原理”

责任思维工具描述:必须做,努力做,应该做,选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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