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未经方老师改编)
在谈判中,日本人最善于运用最后期限策略。德国某大公司应日方邀请去日本进行为期四天的访问,以草签协议的形式洽谈一笔生意,双方都很重视。德方派出了由公司总裁带队,由财务、律师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夫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代表团抵达日本时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在前往宾馆的途中,日方社长夫人询问德方公司总裁夫人:“这次是你们第一次光临日本吧?一定要好好旅游一番。”总裁夫人讲:“我们对日本文化仰慕已久,真希望有机会领略一下东方悠久的文化、风土人情。但是,实在遗憾,我们已经订了星期五回国的返程机票。”
结果,日方把星期二、星期三全部时间都用来安排德方的旅游观光。星期四开始交易洽商时,日方又搬出了堆积如山的资料,“诚心诚意”地向德方提供一切信息,尽管德方每个人都竭尽全力寻找不利己方的条款,但尚有6%的合同条款无法仔细推敲,就已经到了签约时间。
德方进退维谷,不签,高规格、大规模的代表团兴师动众来到日本,却空手而归,显然名誉扫地;签约,由许多条款尚未仔细推敲。万般无奈,德方代表团选择后者,匆忙签订了协议。
4R4P分析:
1、在谈判的三天中,日方把星期二、星期三全部时间都用来安排德方的旅游观光,这一行为安排是在谈判中可做可不做的,这种表现是义务责任高阶R3(+1)。
2、如果日方一上来就以追逐己方最大利益即原因责任高阶R4(C)进行谈判,打着为公司利益R4(C)而谈判的旗号,则会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3、事实上,虽然日方在这两天的安排旅游上R3(+1)花费了金钱,却在谈判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签订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合同。这个故事用4R4P责任公式表达为:R3(+1)> R4(C)。
中国4R4P管理学院友情提示:
谈判中最能体现商战艺术,最后期限策略的运用在商业战争中颇为常见,这一策略的运用本质上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用的额外“恩惠好处”,借以拖延谈判时间,逼迫对方在最后期限签订合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