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新闻在网上很受关注。
说的是河南一瓜农,因有人偷瓜,在与偷瓜贼拉扯时,致使其膝盖受了小伤。
双方报警后,民警竟然让瓜农赔偿300元医药费。
虽然事情不大,除了瓜农感觉委屈以外,
我认为这件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信力还是相当的影响,
而要提高公信力必须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提高认知水平。
因此,正确的认知判断才能做到秉公执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当时执法人员的认知和行为责任现象:
A、认为偷几个西瓜不算啥错事,更何况先前也总有人偷,很正常;
B、拿几个不值钱的西瓜还被弄伤了,因为受伤获得点补偿(要求瓜农赔300元)是合理的,也是应该的。
现在我们运用《责任动力学》来透过现象看本质:
A、民警对瓜农的认知:认为偷几个西瓜不算啥错事,更何况先前也总有人偷,很正常;
责任主体:民警
责任客体:偷瓜贼
责任客体评价责任主体,
得出责任:R1(0),意思是经常有人到地里拿西瓜,事情很正常,没啥特殊的。
B、民警对偷瓜贼(妇女)的认知:拿几个不值钱的西瓜还被弄伤了,因为受伤获得点补偿是合理的。
责任主体:民警
责任客体:偷瓜贼
责任客体评价责任主体,
得出责任:R3(+1),意思是西瓜不值几个钱,受伤的人才最重要,你(瓜农)也要同情心,更何况(妇女)XXXXX,给点医药费(300元)小事化了。
通过现象,我们民警责任的本质是:
责任评价客体只有偷瓜贼,并没有国家和社会(路人),甚至没有瓜农。
如果国家作为责任客体,我们就会看到民警的真实责任:
A、民警对瓜农的认知:认为偷几个西瓜不算啥错事,更何况先前也总有人偷,很正常;
责任主体:民警
责任客体:国家(或瓜农)
责任客体评价责任主体,
得出责任:R1(-1),民警不按法规来处理事件,认知上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B、民警对偷瓜贼(妇女)的认知:拿几个不值钱的西瓜还被弄伤了,因为受伤获得点补偿是合理的。
责任主体:民警
责任客体:国家(或瓜农)
责任客体评价责任主体,
得出责任:R1(-1),民警不按法规来明确当事人的错误事实,而是以小事化了、侵害瓜农合法权益来处理该事件,
该行为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所以,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看(责任客体),
民警的责任是:
R1(-1)=R1(0):解释为,民警把偷瓜违规行为看成了一桩很正常的小事。
因而有了对偷瓜弱势者(受伤妇女)不恰当补偿心理,
用责任公式表达为R1(-1)=R3(+1),
执法行为一错再错。
公务员法中强调,
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这些重要内容从实践来看,缺乏操作上的建议和指导(说明)。
像,
1、谁是责任主体
2、谁是责任客体
3、责任评价关系
这几项关键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例如,军人值勤站岗时,
军人作为责任主体,
心里认知的责任客体是国家和军事机关,
责任评价关系是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军事条例,
他的行为会趋向于R1(0)——表现为高阶的角色责任,神圣不可侵犯。
又如,城管执法时,
城管作为责任主体,心里认知的责任客体是国家和人民,
责任评价关系是国家法律法规,
他的行为会趋向于R1(0)+R3(+1)的组合,严格执法的同时,让人感到温暖、温和。
在国家看来,城管执法严格,
在人民看来,城管执法有度,
这两者的结合才是高水平的执法。
当然,公务行为绝非上述那么简单,
她是一个融合了4R8C责任数字公式的集合体,
在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还需要不断练习和提高,才能做到有的放失。